内容提要:20世纪中期以来的程序价值理论把程序的价值区分为两个序列,一曰程序的外在价值,一曰程序的内在价值。
认为自己的权利被破坏了的人们心中有气,他们想有一个场合来出出这口气。从历史来看,陪审团制度给被告提供了一个防止法官的职业怪僻和职业陋习的保障,但是,现代社会的制度都不会将无限制的审判权委托给非职业法官——即委托给那些缺乏法律训练和经验,且不承担职业职责的人。
他告诉我们,不能只关注结果的正当性,还要看这种结果形成过程或者结果据以形成的程序本身是否符合一些客观的正当性、合理性标准。[31] 在当今中国法律制度运行中,职业法律家尚未形成(尽管正在进行之中),法官与律师的职业化或专门化并不明显。何况,大众都对实体内容寄予期望很高。[58] 那么,为什么当事人如此重视过程,关注程序公正呢?学者们提出了多种假设。[40] 自由法学派代表欧金?埃利希认为法官判决存在两种方法,一是传统的技术主义的判决方法,即严格按照成文法规则的判决方法。
它们就象处于座标正负两极的不同方向上的一定量,可以被人们根据时空条件的需要而作出相应的调整。尽管通过诉讼法学苦心积虑的精巧解释和在程序的技术构成上不断地进行改进,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或一定范围内缓解这些矛盾,但是只要诉讼审判制度采用具有上述特征的程序结构,其内在的矛盾却是不可能得到根本克服的……在这个世界上似乎没有任何诉讼制度可以免除蕴含某种内在矛盾的宿命,问题只在于基于什么样的价值观和政策目的来看待不同的程序结构及其不同的内在矛盾[4]。因此,要完善软法,必须注意不断地进行实践、探索,培植和形成有助于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各种惯例和各种不同社会共同体的不成文行为准则。
党自己制定《条例》、《规定》对党内法规和党内规范性文件进行规范,正是法治原则的体现。公共知识分子通过向国家机关提交立法、政策、制度改革、变革建议参与政治的社会规则或惯例。但是,什么样的法律案应采取座谈会的形式听取意见,什么样的法律案应采取论证会的形式听取意见,什么样的法律案应采取听证会的形式听取意见,什么样的法律案应采取所有三种形式或其中两种形式听取意见呢?什么样的法律草案应发送有关机关、组织征求意见,什么样的法律草案应发送专家征求意见,什么样的法律草案应同时发送机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呢?就只能留待立法惯例等软法来确定,或通过各主体间的讨论、协商等软法方法来寻求答案。软法在实施过程中发生争议、纠纷,处理、解决这, 些争议、纠纷的方式、途径,等等。
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正确处理执政党与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等国家机关的关系。宪法和人大代表法虽然规定了人大的质询和询问制度,但是由于各种原因,一直没有很好和有效地运作起来。
(二)规范执政党的行为,推进执政党依法执政 在中国,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关键在执政党依法执政、科学执政和民主执政。此外,软法可通过对硬法的保障和适当补充、修正、对硬法僵硬性的缓和,在平衡改革、发展、创新与法治的所有三个关系方面,改进国家治理,促进善政良治,保障富强中国、民主中国和法治中国建设的协调统一。在英美法系国家,判例称为判例法,对今后本级和下级法院审判同类案件有法律约束力,相当于硬法。当然,专题询问不能代替质询。
(四)进一步开展对软法的理论研究,探讨软法对中国民主、宪政、法治发展的促进作用,以及保障这种作用得以充分和良性发挥的途径 软法是现代社会广泛存在的现象,并深刻地影响着我们的生活,影响着我们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影响着我们的权利和自由,但是到目前为止,尚没有引起我们法学界足够的重视,我们很多法学研究者对之视而不见,或见而不甚了了:不知道软法究竟为何物,有什么功能、作用。目前我国国家治理领域中软法的主要形式有七: 其一,公法的基本原则 法律的基本原则是法律条文的灵魂。但是,由于国家主席和中央军委主席均由中国共产党总书记兼任的惯例,再加上中共十八大党的中央领导集体换届时,胡锦涛同志主动放弃再留任中央军委主席职务的行动,从而就形成了总书记和中央军委主席、副主席连续任职也不得超过两届的宪法惯例。数年后,政府因其免税承诺违法而撤销承诺,外商所修公路因之后高速公路的修建而收费日益减少,远达不到20%的投资回报率。
其二,已经形成和正在形成的宪法惯例 在国外,特别是不成文宪法国家,宪法惯例(constitutional conventions,或称政治惯例)是重要的宪法渊源之一。其中最重要者有以下三项: 其一,规范执政党的组织、选举、干部选拔任命,促进执政党党务公开与党内民主。
[12] 《纲要》确定的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共有六项: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其二,软法通过其自治性,平衡发展与法治的关系,既促进发展,又保障发展以人为本,制约官员的政绩冲动。
例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3条和第4条规定,(各级人大)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作为软法的社会法不仅存在于人类长久的没有国家存在的历史时期,而且也存在于有国家存在,即国家社会并存的人类社会历史阶段。规范共同体成员的行为。我国是成文宪法国家,但是由于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宪法和法律需要适应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的不断发展变化而有相应的发展变化。行为人一旦对他人作出某种行为,使他人对这种行为产生信赖,并根据这种信赖做出了其他行为。但是,根据软法的信赖保护原则和诚信原则,该市政府无疑应给予外商适当的损失补偿(尽管不一定是全额补偿)。
各个共同体只有对自己的软法不断立、改、废,才能使之更好地发挥作用,否则,让那些不合时宜的规则继续存在、无限期存在,将破坏法制,侵害相对人的权益。我国国家治理领域中的软法大量存在于各种法律中。
但是,在不存在国家的社会中,人类的行为不能没有规则,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不能没有法调整。同时,创新必须受法治的约束,不能随心所欲。
对这种处理,如果仅根据硬法,也许不存在大的问题,但是如果我们考虑软法的信赖保护原则和诚信原则,政府的处理就很不适当。(三)有计划,有步骤地整理、编纂宪法惯例、司法判例、执政党党内法规、行政惯例、社会组织章程、规则汇编等,使现有软法逐步体系化、系统化 我国现有软法种类庞杂,数量繁多,但长期以来由于缺乏整理、编纂,导致体系凌乱、结构松散、内容不协调,甚至相互矛盾、相互冲突,严重影响了其应有效力的发挥。
宪法的这些条款显然不具有硬法的国家强制拘束力,但它们对于推进国家的良政善治,实现国家治理的总目标无疑是不可缺少和具有重要意义的。要充分有效地发挥软法对于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作用,我们有必要改进和完善软法,使之进一步正当化、规范化和系统化。当然,在因为各种主客观原因的影响,硬法为恶法情况下,我们可以和应该承认违反硬法相关具体规定,而符合法治基本原则、精神的软法的效力。否则,裁量权滥用即难于避免。
企业虽然也应依法补交少交纳的税款,但其行为并不构成偷税,其因对政府信赖而遭受的损失政府应对之予以补偿。五是已经形成和正在形成的公民社会规则。
[2]在我国,对软法的认识、研究和实践则更是晚近的事。所有这些国家公权力的行使,除了应受国家硬法的约束和规范以外,还必须受软法的约束和规范。
宪法第24条规定,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等等。在社团组织与国家机关互动的过程中,会形成各种成文或不成文的软法规则。
[9] 目前我国正处于国家公权力逐步向社会转移的转型时期,公民社会日益成长。例一: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任职不超过两届的惯例。这种监督机制应包括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两个层面:国家监督主要包括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法律条文通常是以硬法形式表现,而法律基本原则则一般以软法,且在很多情况下以不成文法的形式出现。
四是宪法、法律中的宣示性、倡导性条款。凡参与签约的组织、个人均应自觉受这些公约、协议条款的约束,从而达到公民社会自我治理的目的。
[9] 参见姜明安:《论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的性质与作用》,载《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2年第3期。因此,软法的形成和制定一定要遵循正当法律程序,保障社会共同体成员的广泛和直接参与。
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及《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于2013年5月公开发布。至于政协的定期专题协商,则完全没有硬法的规定,应认为是近年来实践创立的宪法惯例。